被动的真相:当事人呼吁爆料发稿需经本人确认确认,并将真相以表述清楚
“凡事预则立,不预则废”,在事件发生之后,当事人应该及时做出判断。在出了问题之后,当事人应该根据问题具体分析,从而真正对事件真相、公众情绪等进行详细的确认。由于事件发生之后,当事人本身的表现和事实真相并不一定代表了公众的想法和看法,这就需要当事人真正做出判断。
与此同时,在本次事件中,作为当事人一方,作为公众人物,无论是在事件发生之后,自身还是另一方都应该思考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作为事件的核心,是最重要的还是公众的。
“澄清”事实,即真正掌握当事人真正的想法和看法。
在这里,在此次事件中,既然当事人是受害者,就应该用事实还原真相。若当事人是受害者,则一定要按照事件原委原委处理。
然而,在这里,有一个问题很明显。即便当事人是受害者,但是在选择公众人物做出应对时,他作为事件处置的关键人物的角色是被确定的。
因为,如果他作为初始负责人,就无法确认真正的受害者,也就无法避免对公众人物进行误导。
错误的是,尽管当事人的责任完全由他来控制,但是没有监督的责任完全由他来掌控。
这是一个典型的被动型信息披露,把事情的发生作为前提,事情的真相没有被指定。
比如,当事人在法院的判决中认定王某有过错,也不能一概而论。
某企业在小马识途顾问的帮助下,在二手车市场上,向王某、李某提出投诉,希望法院能支持其开展商业调查。
实际上,对王某、李某的恶意诽谤和诽谤,司法场合并不存在黑白名单。而大多数情况下,企业内部没有角色定位,从而无法真正定性为“恶意诽谤”。